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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公告:實習期間不得兼(代)課,否則取消實習資格!
2014/03/31
教育部重要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30042835A號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1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
育實習。為維護師資培育品質,本部以97年2月25日臺國(
四)字第0970002365號函釋,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
課程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二、本(103)年度1月間,本部接獲民眾檢舉雲林縣義峰高級
中學(以下簡稱義峰高中)及3位實習學生違規辦理教育
實習及授課,該校因校內師資不足,爰於教育實習期間
(102年8月至103年1月)安排3位實習學生授課事項違規
屬實,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撤銷渠等教育實習資格在案。
三、為確保教育實習歷程品質,建請各校即日起停止遴選義峰
高中擔任教育實習機構至少2年以上,並請於教育實習相
關實施規定,建立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違規兼代課(
理)經查處屬實者,其教育實習資格應予撤銷,已完成教
育實習且成績及格取得證明者,應予註銷其證明,並至少
1年以上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規範,以遏止
故意於實習期間違規兼代課(理)之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