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89 年6 月28 日教育部台(89)師(三)字第89076313 號函核准備案(以上日期略)90 年3 月23 日教育部台(90)師(三)字第90035052 號函核准備案92 年1 月13 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20005420 號函核准備案99年 03月 03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99年 03月 1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9年5月10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90077941號函核定100年1月31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00017330號函核定一、為提供大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員)辦理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 目認定之依據,特依教育部頒定「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訂定「大葉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及專門課程一覽表(以下簡稱本一覽表)係供本校師資培育學生申請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及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申請加科登記之依據。三、欲擔任中等學校各該學科(領域、群科)教師,應修畢本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如欲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另需具備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若修滿該學科本科系、相關科系輔系或雙主修應修學分者,亦視同具有該任教學科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四、本一覽表之科目,分為核心、必備、選備三大類,其中核心科目係指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之必修課程;必備科目係指擔任各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必須修習之科目;選備科目則指可以自由選擇修習之科目。五、本要點及本一覽表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程之師資生開始適用之。非屬上開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入學年度適用本校原報部核定之專門科目一覽表;如欲以本一覽表辦理認證,應修畢該任教科別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六、凡在教育部核定之大學、獨立學院、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專科學校二年制或五年制後二年所修之科目及學分(如獲大學抵免並列入大學畢業學分,得予採計。),與本一覽表規定之專門科目及學分數相同或名稱略異性質相同者,應經相關科別之任教學系專業查驗認定後認證之。前項所修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則僅認證規定之學分數;但所修之科目,其學分未達本一覽表規定時或至進入本學程時已超過十年者,則不予認證。但十年內若任教滿三年,並提出服務學校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者,則視同具有該任教學科之專門能力,其符合任教學之科目學分數則予以採認,不受超過十年之限制。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七、本校師資培育學生申請之任教科別,以本校已開設並報部核定之專門課程為限,並由相關科別之學系經專業審查認定之。八、本校師資生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如擬修習其它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規定事項如下:(一)請於開始修習其它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課程前向本校提出申請。(二)如未向本校申請修習,且自行修習其它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應以提出申請認定專門課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向本校申請其它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時,如經學校認定專門課程仍有學分不足之問題,得向本校申請隨班附讀補修學分,隨班附讀辦法由本校另訂之。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